長城證券(002939):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2022年度保薦工作報告

時間:2023年04月26日 13:16:46 中財網
原標題:長城證券: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2022年度保薦工作報告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保薦工作報告

保薦機構名稱: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薦公司簡稱: 長城證券
保薦代表人姓名:逯金才聯系電話:010-65608341
保薦代表人姓名:趙鳳濱聯系電話:010-85130997
一、保薦工作概述

項 目工作內容
1.公司信息披露審閱情況 
(1)是否及時審閱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時審閱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數0次
2.督導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規章制度的情 況 
(1)是否督導公司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關聯方占用公司資源的制度、募集 資金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內部審計制度、關 聯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執行相關規章制度
3.募集資金監督情況 
(1)查詢公司募集資金專戶次數1次
(2)公司募集資金項目進展是否與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導情況 
(1)列席公司股東大會會次數0次
(2)列席公司董事會次數0次
(3)列席公司監事會次數0次
5.現場檢查情況 
(1)現場檢查次數1次
(2)現場檢查報告是否按照本所規定報送
3 ()現場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6. 發表獨立意見情況 
(1)發表獨立意見次數2次
(2)發表非同意意見所涉問題及結論意見
7.向本所報告情況(現場檢查報告除外) 
(1)向本所報告的次數0次
(2)報告事項的主要內容不適用
(3)報告事項的進展或者整改情況不適用
8.關注職責的履行情況 
(1)是否存在需要關注的事項
(2)關注事項的主要內容不適用
(3)關注事項的進展或者整改情況不適用
9.保薦業務工作底稿記錄、保管是否合規
10.對上市公司培訓情況 
(1)培訓次數1次
(2)培訓日期2023年3月30日
(3)培訓的主要內容重點介紹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 公司規范運作》《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3號——保薦業 務》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加 深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及公司控股 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規范 運作,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內幕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及募集資金管理 與使用等規定的理解。
11.其他需要說明的保薦工作情況
二、保薦機構發現公司存在的問題及采取的措施

事 項存在的問題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適用
2. 公司內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不適用
3.“三會”運作不適用
4.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動不適用不適用
5.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不適用
6.關聯交易不適用
7.對外擔保不適用不適用
8.收購、出售資產不適用
9.其他業務類別重要事項(包括 對外投資、風險投資、委托理財、 財務資助、套期保值等)不適用
10.發行人或者其聘請的中介機 構配合保薦工作的情況不適用
11.其他(包括經營環境、業務發 展、財務狀況、管理狀況、核心 技術等方面的重大變化情況)不適用
三、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履行情況

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是否 履行承諾未履行承諾的原因及解決措施
1.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實際控制人中不適用
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是否 履行承諾未履行承諾的原因及解決措施
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華能資本 服務有限公司關于同業競爭、關聯交易、 資金占用方面的承諾  
2.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股東華能資本 服務有限公司關于股份減持的承諾不適用
3.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實際控制人中國 華能集團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華能資本服 務有限公司關于股份減持的承諾不適用
4.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實際控制人中國 華能集團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華能資本服 務有限公司關于不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 活動等事項的其他承諾不適用
5.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關于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 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等事項的其他承諾不適用
6.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控股股東華能資 本服務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深圳 新江南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余15名認購對象 (注)的股份限售承諾不適用
注:除華能資本服務有限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資有限公司外,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其余15名認購對象為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龍華產業資本投資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諾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華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君宜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宜共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黃宏、太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湄洲灣控股有限公司、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泰優頤股票專項型養老金產品、信達澳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AG。

四、其他事項

報告事項說 明
1.保薦代表人變更及其理由不適用
2.報告期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保薦機構或者其 保薦的公司采取監管措施的事項及整改情況2022年11月,保薦機構因2017年利源 精制非公開項目被吉林證監局出具警 示函,保薦機構已經按照相關要求進行 了整改。報告期內不存在因為公司對保 薦機構的監管措施。
3. 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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